(2017)湘072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第三人苏华申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华,骆九林,康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异2号异议人(第三人):苏华,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骆九林,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康里,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骆九林与被执行人康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苏华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0725执130之三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苏华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苏华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苏华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侯周全审判员 彭志红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