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建波与李晓杰、李晓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波,李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67号申请人:苏建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晓英,女,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波与被告李晓杰、李晓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建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晓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万和帝景8号楼01单元05层01号楼房价值3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晓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万和帝景8号楼00单元01层04号车库价值2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