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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建波与李晓杰、李晓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波,李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67号申请人:苏建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晓英,女,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波与被告李晓杰、李晓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建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晓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万和帝景8号楼01单元05层01号楼房价值3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晓英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万和帝景8号楼00单元01层04号车库价值2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855号民事��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