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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78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秋勒达沛申请执行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勒达沛,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8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秋勒达沛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秋勒达沛申请执行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颜雪梅在农业银行成都聚龙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二、将被执行人成都奥特佳汽车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颜雪梅在农业银行成都聚龙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