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翠花与郭文明、刘月清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花,郭文明,刘月清,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杨翠花,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利军、韩勇。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文明,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月清,1968年7月8日出,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忠,公务员,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杨翠花与郭文明、刘月清、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文明、刘月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发现其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韩忠有工资和公积金收入,虽然对其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是本案在期限内不能执结。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翠花发现被执行人郭文明、刘月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