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师弘、赵晨光等与杨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师弘,赵晨光,赵烽光,杨梅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26号原告赵师弘,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晨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烽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英,女,1960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师弘、赵晨光、赵烽光诉被告杨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