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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师弘、赵晨光等与杨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师弘,赵晨光,赵烽光,杨梅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26号原告赵师弘,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晨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烽光,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英,女,1960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师弘、赵晨光、赵烽光诉被告杨梅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