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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曹庆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曹庆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44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永昌,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庆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庆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士峰审 判 员  申 铭代理审判员  万曼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