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广龙与姚尧、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龙,姚尧,张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64号申请人:周广龙,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申请人:姚尧,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张海萍,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周广龙与被申请人姚尧、张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广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尧、张海萍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广龙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广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尧、张海萍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