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79号申请人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开发区。被申请人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与漓江路交叉口东北角聚龙停车场院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封新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豫L×××××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市羿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豫L×××××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