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官灵燕与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灵燕,秦志永,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上官灵燕。被执行人秦志永。被执行人赵芳。本院在执行上官灵燕诉秦志永,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