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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3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青诉被告刘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青,刘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3民初71号原告刘某青,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永和县阁底乡庄则岭村**号。被告刘某荣,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松石村。原告刘某青诉被告刘某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青以原、被性格不和且对原告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殴打,致原、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刘瑾由原告抚养;三、被告返还借款3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青与被告刘某荣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刘瑾由被告刘某荣抚养。原告刘某青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青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应旺审 判 员  张建峰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