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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凯与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45年11月8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槐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86975140F。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张凯与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26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6】第26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