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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384号申请人邓**。被申请人何**。邓**诉何**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何**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其在和县锦徽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与在衡山县德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本院认为,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其在和县锦徽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与在衡山县德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敢德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凤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