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384号申请人邓**。被申请人何**。邓**诉何**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邓**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何**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其在和县锦徽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与在衡山县德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本院认为,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其在和县锦徽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与在衡山县德顺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11%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敢德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黎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凤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