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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红花岗区鑫鑫粮油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红花岗区鑫鑫粮油经营部,李世华,马育萍,黄晓英,邹鑫,黄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号。负责人:刘嘉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祖宏,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花岗区鑫鑫粮油经营部。经营者:邹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华,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1965年7月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育萍,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英,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审被告:邹鑫,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审被告:黄小红,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红花岗区鑫鑫粮油经营部、李世华、马育萍、黄晓英、原审被告邹鑫、黄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起诉请求判决对李世华、马育萍提供的位于红花岗区红花岗区××地段××房屋的拆迁赔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对李世华、马育萍提供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区××地段××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号的两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李世华、马育萍提供抵押的位于红花岗区××地段××房屋涉及拆迁,原审判决对该房屋的现状及房屋是否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多少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均未查清,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波审 判 员  何 亮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再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