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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冯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冯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88号自西向东第五间,组织机构代码:L3194569-1。法定代表人郑利明。被执行人冯泽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与冯泽军(2016)浙0803执15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