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冯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冯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88号自西向东第五间,组织机构代码:L3194569-1。法定代表人郑利明。被执行人冯泽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金城钢材商行与冯泽军(2016)浙0803执15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