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艳然与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初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光,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某,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鸿雁审 判 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秋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