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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亚琼与汪建华、简惠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琼,汪建华,简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92号之二申请人:刘亚琼,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汪建华,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简惠清,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人刘亚琼与被申请人汪建华、简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亚琼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汪建华、简惠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138,建筑面积239.6平方米);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139,建筑面积77.52平方米);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905,建筑面积345.31平方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权xxxx125,建筑面积1578.62平方米)在120万元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亚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汪建华、简惠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138,建筑面积239.6平方米);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139,建筑面积77.52平方米);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屋(权xxxx905,建筑面积345.31平方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权xxxx125,建筑面积1578.62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