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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翟双武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双武,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02行初23号原告翟双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璩金来,安徽金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峰,安徽金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余前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双武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翟双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双武负担。审 判 长  洪贵东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含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