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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与被告盛木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盛木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665号原告: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庆丰路**号金旺房产。法人代表:秦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木彬,男,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与被告盛木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溧水金旺房产中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