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胡茂刚诉董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刚,董彦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710号原告胡茂刚,男,1983年4月1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被告董彦文,男,1973年5月1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胡茂刚与被告董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胡茂刚于2017年4月12日以本案被告已经给付原告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刚撤诉。本案受理费38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由原告胡茂刚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