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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聚氨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人才服务中心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4,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人才服务中心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七天连锁酒店销售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申请执行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让免诉讼费,法院强制过户,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庆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