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唐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唐水林,汪秀云,唐文平,唐时连,汪文权,江丽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3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负责人:纪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星,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唐水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申请人:汪秀云,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申请人:唐文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申请人:唐时连,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申请人:汪文权,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申请人:江丽敏,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与被告唐文平、唐时连、唐水林、汪秀云、汪文权、江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水林、汪秀云、唐文平、唐时连、汪文权、江丽敏名下银行存款9785.28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水林、汪秀云、唐文平、唐时连、汪文权、江丽敏银行存款9785.28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8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