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文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211号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一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65932T。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段文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文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彩虹世纪城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小区26栋2单元901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31.4平方米。原告于2011年9月1日与彩虹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据此被告应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月按照每平方1.18元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5元,合计30个月4650元物业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按照每平方米1.2元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8元,合计24个月3792元物业费;两项总计8442元。被告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按合同约定从被告逾期之日起,收取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所欠3720元物业费违约金,每天3.72元,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720天,总计2678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42元及违约金267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文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文学系南昌县澄湖西路788号彩虹世纪城26栋2单元901室的业主。2011年9月1日与2014年9月1日,原告与南昌县澄湖彩虹世纪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的内容约定了该小区物业基本情况、管理事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二次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和运用服务。3、本物业规划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本物业规划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地下停车场、会所活动中心、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6、交通、车辆行使及停泊。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第六章、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经招投投标程序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标准如下:(1)多层住宅自2014年9月1日前按每平方米0.60元/月计收。(2)小高层住宅:一至三层在2014年9月1日前按每平方米0.90元/月计收,四至六层在2014年9月1日前按每平方米1.10元/月计收,七层以上(含七层)在2014年9月1日前按每平方米1.20元/月计收(3)储藏间、车库、地下室、在2014年9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0.30元/月计收。……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逾期之日起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一天计计收违约金。……同时查明:原告自2011年9月1日起至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3平方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18元,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55元,合计30个月金额为465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58元,合计24个月金额为3792元;两项合计共8442元。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从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之日起计收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2678元,该期间其它过高违约金同意放弃。被告未到庭,法庭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份、公共性物业服务备案手册、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南昌县澄湖彩虹世纪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该小区业主被告段文学,具有约束力。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和交接协议履行自己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收取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442元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合同约定的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从日千分之三调低为日千分之一,即收取被告2678元违约金,并同意放弃其余违约金,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合同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文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人民币8442元;二、被告段文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物业费的违约金2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段文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