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俭、高庆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俭,高庆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033号原告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被告王俭。被告高庆佼。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俭、高庆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