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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俭、高庆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俭,高庆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033号原告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被告王俭。被告高庆佼。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龙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俭、高庆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