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富兴与邱荣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兴,邱荣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381号原告:刘富兴,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荣福,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富兴与被告邱荣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邱荣福于2017年3月29日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向我院起诉刘富兴,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闽0824民初569号,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824民初56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练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