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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磊、代留喜等与李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磊,代留喜,杨学明,刘小威,别自敏,郭春丽,李雪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084号原告王永磊,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代留喜,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杨学明,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刘小威,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别自敏,女,生于1978年9月25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郭春丽,女,生于1979年11月28日,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李雪龙,男,生于1991年12月7日,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磊、代留喜、杨学明、刘小威、别自敏、郭春丽与被告李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磊、代留喜、杨学明、刘小威、别自敏、郭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