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四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40号原告: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交通路273号。法定代表人:陶发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凤,女,公司员工。被告:杨四财,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四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泾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