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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战克春、战晓敬等与左常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克春,战晓敬,于淑英,战伟华,左常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461号原告:战克春,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战晓敬,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于淑英,女,193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战伟华,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青州市。被告:左常泰,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战克春、战晓敬、于淑英、战伟华与被告左常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左常泰送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左常泰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克春、战晓敬、于淑英、战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