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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玉兰等与宋井杰所有权纠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宋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34号申请人:李玉兰。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663874884X。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宋井杰。申请人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位于宝泉岭农场20作业队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猪舍中存栏的6427头猪进行保全,王晋良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号、****号、****号、宝****号的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20作业队猪舍中存栏的6427头猪。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