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懋诉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484号原告:李懋,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襄垣县新建东街226号。负责人:裴庆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懋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常 健审判员 闫亚峰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