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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李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李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7404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委托代理人:张赟,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晓鹤,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李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0870917U),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弟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李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和成品墙砖一批,被执行人先期偿还申请60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本月开始每月偿付申请人2000元至10000元,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李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