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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艳君与刘奎、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君,刘奎,徐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468号原告陈艳君。被告刘奎。委托代理人:张盛光,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君诉被告刘奎、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君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红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