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艳君与刘奎、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君,刘奎,徐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468号原告陈艳君。被告刘奎。委托代理人:张盛光,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君诉被告刘奎、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君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红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