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传友与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友,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宋佃忠,王一宇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47号原告:杨传友,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蒙阴县汶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辉职务:经理被告:吕玉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告:宋佃忠,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宇,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友与被告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宋佃忠、王一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杨传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