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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传友与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友,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宋佃忠,王一宇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47号原告:杨传友,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蒙阴县汶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辉职务:经理被告:吕玉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告:宋佃忠,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宇,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友与被告临沂玉辉投资有限公司、吕玉峰、宋佃忠、王一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杨传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