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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全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全,男,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大学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2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高全酒后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四小学北侧绿科建设市场附近的公路上,先后无故截停张某的帕沙特轿车、王某的速腾轿车、刘某的出租车,将张某的帕沙特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顶盖、机顶盖右侧小膀处砸坏,将王某的速腾轿车的挡风玻璃砸碎、导航屏幕损坏、左侧前车门被踹变形,将刘某的出租车的副驾驶车门踹一个坑、前内转向灯开关砸碎,造成车辆损毁价值数千元,在砸车的同时将王某1、刘某分别打伤,经鉴定,刘某、王某1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高全当场被抓获。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高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王某1、刘某陈述,证人王某2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修车费票据、医疗费票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全无视国法约束,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以刑法。故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1、刘某被伤害程度为轻微伤。2、修车费票据、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4、抓获经过、户籍信息。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11月3日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当时在自家开的商店里火墙上面趴着,我听见外面有人吵吵,通过屋里的监视视频系统看见外面大街上有挺多人,我就起来走到商店外面,看见大街上有一个男的用拳头在打一辆开银灰色轿车的司机,还用脚踹那辆银灰色的轿车车门和前面玻璃,后来那个男的跳到一辆黑色轿车上用脚踹轿车的玻璃,踹了好几脚,车前面的玻璃都踹碎了,还在那辆黑色轿车上跳了几下,还要打那个开黑色轿车的司机,后来又在大街上拦了一辆出租车,把那个出租车司机也给打了几下,还拽那个出租车车门,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他带走了。6、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日下午3点左右,我从河北大队送完人在伊通大街从北向南行驶,在建材市场附近的道上发现有两辆车停着旁边有很多人围着,我以为出现交通事故了,也没在意还是继续奔南开。没开多远从围观的人堆里出来一个人(人东倒西歪的我就感觉他喝多了),他要拦车,我看他喝酒了就不想拉他,我就躲他,我车前边也都是人,再往前开也开不了,我就把车停下了。这人看到我停车就把我车正驾驶的门给拽开说让我去副驾驶,我说我凭啥上副驾驶我也过不去,我就没动,他就开始用拳头打我,开始三拳头都被我用手挡住了,后来两拳头我没挡住,一拳头打我左侧脸上,另一拳头打我头部了,我想这么打我也不行啊,我就从副驾驶室里一边推他一边我就出来了,推出去后我们两个人在外面还撕把几下我就躲开了,这人看我走了就上我车坐在正驾驶上,我怕他把我车开跑了,我就上车抢车钥匙,我把车钥匙抢下来后我就躲开了,这人在我车里呆了一会就下车往北走了,然后我上车就把车往南开了一段我就下车找那个人,我看到那个人往北跑追一个大客车,那个大客车没停,之后你们警察就来了,那个人就被你们警察带走了。我开的是吉利金刚车,车副驾驶车门有一个小坑,车里转向灯开关碎了。我的颧骨让他打肿了,腰现在还有点不敢动。7、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日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在伊通大街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走到龙达陶瓷附近的时候看见中间停着一辆银灰色的速腾牌轿车,车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男的,外边站着一个男的和坐在驾驶位置的男的在那撕扒,我就心思绕过这辆车继续行驶,这时候坐在银灰色速腾轿车上的男的从车里出来跳到我车前机顶盖上用脚踹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具体踹了几脚我记不清了,我下车看他好像喝酒了,我就没敢靠近他,我打电话报警,这个时候那个踹我车玻璃的男的就站在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直接拽开出租车驾驶员门跟出租车司机说了几句话,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那个踹我车玻璃男的就用拳头开始打那个出租车司机,司机还手推了几下那个男的,把他推到了,那个男的起来之后又拦了一辆校车,没拦住,跟着那辆校车后面由南向北跑了有一百米左右,那个男的又拦了一辆金刚翻斗车,刚要上那辆金刚翻斗车,这时警车由北向南开过来,把那个人拦住带走了。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顶盖及右侧小膀处被砸。8、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今天下午三点左右,我开着银灰色速腾准备去牡丹江,我从伊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建材市场中间位置的时候,突然出现一个陌生男子向我车挥手拦车,我左躲右躲他,最终被他逼停在马路中央,那个男子直接向我走来,并且说让我和他找他家,我把驾驶员侧车窗摇下并说我也不知道你家在哪,我上哪给你找你家去。之后那个男子就把我拽出车外并对我进行殴打,打我约5分钟左右,那个男子跑到我车驾驶员位置准备抢车开走,我上去阻止用手通过窗户伸进驾驶员方向盘下把车钥匙抢下来了,之后他就在车里开始砸我车。砸了约10分钟就不走了,又去拦截其他车。然后我报警了,在我报警的同时,他又把一辆黑色帕萨特给拦下来,站在那辆车前机器盖子上,把那辆车前风挡玻璃用脚踹碎,然后那个人又拦下几辆出租车,最后拦下一辆吉利金刚出租车,把那个出租车司机从车上拽下来,拦车的那个又对司机进行殴打,还要抢车把出租车开走,司机把车钥匙拔下来,他又去拦了一个校车,校车没拦住,他又跑到一辆停在建材市场道东的一辆翻斗车上了,这时候警察到了,把他带走了。我车挡风玻璃被砸碎、导航受损、左侧前车门变形。我被打左眼眼底出血,右臂摔倒后磕破。9、被告人高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中午的时候和我前妻喝酒,喝完之后我就打了一个出租车将她送回家,之后我就坐出租车要去长春看我母亲,之后我就不怎么记得了,我只记得我在一个道上拽一个私家车车门子,是银白色的车,但是没拽开,那个车就开走了。我之前头部有过伤,记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10、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五条累犯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全退赔被害人张某修车费22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修车费780元、医疗费563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修车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杜凌飞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