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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玲,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68号原告:陈秀玲,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叶某某,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陈秀玲与被告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秀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