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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银川西夏区学盛石料厂与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西夏区学盛石料厂,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西夏区学盛石料厂,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山套门沟。法定代表人张学余,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孟学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西夏区学盛石料厂与被执行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53056元,执行费229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530000元,下剩152305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祥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