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俊与包连平、史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包连平,史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73号原告:张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包连平,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史彩云,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张俊诉被告包连平、史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包连平、史彩云共同负担。审判员 史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