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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287号原告:周某甲,男。被告:周某乙,男。被告:周某丙,男。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佳军人民陪审员  姚寿文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