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焦明艳与付万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艳,付万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25号原告:焦明艳,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被告:付万文,男(其他不详)。原告焦明艳诉被告付万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万文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明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焦明艳与付万文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0日,焦明艳与付万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万文将其自有的房屋(靖宇县新华商业楼1-6-502室,房屋产权证号: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422**)以1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明艳,付万文协助焦明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交付后,付万文便去向不明,现但至今未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办理过户登记,故诉至法院。付万文未出庭亦未提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焦明艳诉称相符,并由焦明艳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房屋产权证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焦明艳与被告付万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本庭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焦明艳与付万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焦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明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