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树斌(绰号“佟四”),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系大庆市凯晟燃料油生产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4年1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12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洪兴,男,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羿洪刚,男,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臣,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7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骆金羽,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人岳远雷,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7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魏永辉,男,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春平(绰号“宝子”),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执行,同年10月19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巍,男,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岳远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树斌及其辩护人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兴、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羿洪刚,被告人郑臣及辩护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骆金羽,被告人岳远雷及其辩护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永辉,被告人赵春平及其辩护人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6月间,被告人佟树斌与赵春平商定,由佟树斌提供原油并负责运输,赵春平负责联系销售。2016年6月17日至27日,被告人佟树斌先后三次雇佣郑臣在其经营位于大庆市龙凤区萨东工业园区的大庆市凯晟燃油料生产有限公司院内,由郑臣将已经灌满原油的黑X罐车开走,从大广高速龙凤收费站驶入大广高速,将原油非法运至辽宁省盘锦市通过被告人赵春平销赃。7月1日至7月5日,被告人岳远雷在明知郑臣非法拉运原油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陪同郑臣从凯晟燃油料生产有限公司院内,将佟树斌提供灌满原油的黑X罐车开走,运至辽宁省盘锦市,通过赵春平销赃。此期间,拉运原油6车,共计约270吨。2016年7月3日、5日、8日,被告人赵春平分三次通过农业银行转支的方式将60万元油款支付给佟树斌。2016年7月9日6时许,由郑臣担任驾驶员,岳远雷为副驾驶,其二人驾车非法拉运原油从大广高速龙凤收费口驶入大广高速,途径大广高速永乐出入口北侧G45国道K116+090M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发现,追至永利收费站前将黑X罐车截获,同时抓获郑臣、岳远雷。在黑X油罐车内查扣原油重44.62吨,含水0.8%,价值人民币96183.59元。经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有机地球化学实验室检验,黑X罐车油样与大庆原油特征一致,现涉案原油已被依法回收。自2016年6月17日至7月9日,被告人佟树斌、郑臣、赵春平参与拉运、销赃原油,共计333.99吨,价值人民币709783.50元;自2016年7月1日至7月9日,被告人岳远雷参与拉运原油共计185.4吨,价值人民币399651.21元。案发当日,公安人员以要求佟树斌提供油罐车手续为由,将其约至大庆市公安局将其抓获;2016年9月13日,赵春平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被抓获。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岳远雷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油罐车拉运危险品条件,为了能够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顺利上路驾驶油罐车的目的,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岳远雷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桥头,通过印在桥墩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一名陌生男子,向其支付150元费用,让其办理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案发时,公安人员在重型半挂油罐车上扣押该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销售、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远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佟树斌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属立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臣、岳远雷、赵春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岳远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佟树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前6车拉运的均是废机油,只有最后一车是原油,同时辩解自已属自首。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原油数量及价值有异议,佟树斌一直供述除2016年7月9日查扣的44.62吨为原油外,其它都是废机油,其他三名同案犯装车时均不在场,且均系认为或者听说是原油,属传来证据,无实物证实。辽宁省盘锦市的收油点处已人去楼空,也无法证明其收购的货物为原油,汇款只能证明三方有业务上的往来,无法证实往来资金为销售原油款,涉案车辆卡扣信息,只能证明在高速公路行驶情况,随车携带的是检斤单,也证实不了是原油。本案有涉及在看守所之外的讯问笔录,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被告人佟树斌有立功、涉案原油已返回的情节,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郑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是废机油,记录的却是原油,并辩称佟树斌告诉自己油品有合法手续。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臣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根据庭审中证据出示,公安机关没有对上游犯罪进行调查,也没有查证属实,无法确认所运输销售的“原油”来源,佟树斌的供述和辩解运输的油品不是非法犯罪所得,本案中不仅没有依法裁判的上游犯罪支持公诉,甚至根本没有调查,更没有查证属实,所以依法不能认定郑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岳远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只有最后一车是原油,其它的不知道,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目的是为了学车,逃避执法机关检查。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岳远雷目的是为了学车,在学车过程中不被执法机关查处,没有其他犯罪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一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即使岳远雷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是牵连犯,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岳远雷参与犯罪没有报酬,主观上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参与油品运输的来源,不能证明油品是违法所得,即指控岳远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证据不足。被告人岳远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春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佟树斌和他说销售的是废机油、污油,有合法手续,后来才知道是原油。其辩护人辩称,从证据上能够证明被告人赵春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仅仅是2016年7月9日由同案犯郑臣、岳远雷驾驶的黑X号罐车拉运的44.62吨原油,价值人民币96183.59元,其油样特征与大庆原油特征一致。指控的另外6车系原油证据明显不足,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其它6车是原油。被告人赵春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6月间,被告人佟树斌与赵春平商定由佟树斌提供原油并负责运输,赵春平负责联系销售。2016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佟树斌雇佣郑臣担任驾驶员,岳远雷在明知郑臣非法拉运原油的情况下,陪同郑臣从大庆市凯晟燃油料生产有限公司院内,将佟树斌提供灌满原油的黑X罐车开走,从大广高速龙凤收费站驶入大广高速,途径大广高速永乐出入口北侧G45国道K116+090M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发现,追至永利收费站前将黑X罐车截获,同时抓获郑臣、岳远雷。在黑X油罐车内查扣原油重44.62吨,含水0.8%,价值人民币96183.59元。经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有机地球化学实验室检验,黑X罐车油样与大庆原油特征一致,现涉案原油已被依法回收。案发当日,公安人员以要求佟树斌提供油罐车手续为由将其约至大庆市公安局将其抓获;2016年9月13日赵春平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曲育红路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装载原油车辆照片,证实查获犯罪时所使用的车辆。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实此案来源于大庆市公安局在“严厉打击涉油犯罪24小时专项行动”中查获,公安干警在大广高速永乐出入口北侧G45国道出进行蹲守发现。被告人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均系被抓获归案,四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佟树斌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被告人郑臣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巡警队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春平、岳远雷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无犯罪记录。3.丁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日通过知情人提供线索,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成功将网上逃犯丁某抓获。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车牌号为黑X解放牌重型半挂油罐车,自2016年6月13日至7月9日,在大广高速公路大庆段的卡口通过信息记录及通过卡口照片;通过对赵春平、林某、佟树斌妻子张某1及妹张某2的银行帐户及相关交易明细调取、查证,证实四人之间交易时间、金额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沥青厂百吨电子秤过秤单、原油回收及含水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证实涉案车辆及罐车内原油被依法扣押,涉案原油经检斤净重44.62吨,经化验综合含水0.8%,2016年7月大庆油田原油价格为2173元/吨(不含税),涉案原油价值经计算为人民币96183.59元。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1、丁某证实登记在安达市幸运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油罐车,2016年6月13日出租给佟树斌往辽宁省盘锦市运油的事实。证人刘某2证实2016年6月13日驾驶解放牌油罐车往辽宁省营口市运油的过程。证人范某、吴某证实2016年6月13日卖给张某1和不知名男子污水杂油105.2吨,价值136760元。证人苗某1、苗某2、何某证实2016年5月31日将车牌号为黑X的红头解放牌货车卖给赵春平,但未过户的事实。证人尹某、杨某证实在其工作期间没有看见隔壁的厂子在院内将拆卸后的油罐或废铁运出。证人张某2证实佟树斌通过律师告诉我,留意网上逃犯丁某在哪里出现,并称自己2016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丁某的线索。6.被告人佟树斌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13日至7月9日开始,通过宝子(赵春平)向辽宁省盘锦市“富兴隆”化工厂销售油品6车,7月9日第7车油品被大庆市公安局扣押,前6车油品不是原油,是废机油,被抓住的这车是原油。7.被告人郑臣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经人介绍找一份开罐车拉油的活。2016年6月13日,与佟树斌一起去大庆市让胡路区火车站装油,还看到有另外一辆车也在装油,全程在场,佟树斌让将油品运到辽宁省盘锦市,有个叫宝子(赵春平)的人接车,到盘锦市“富兴隆”化工厂取样化验,因油品不好有刺鼻气味,与赵春平一起将油拉到营口市一个化工厂卸货。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7月9日,自己又往辽宁省盘锦市“富兴隆”化工厂运油7次(前3次是自己开车去的,后4次是和岳远雷一起去的),第七次运油途中,被大庆市公安局抓获。卸车时看见管子流出的是原油。庭审中辩称前6车卸油过程不在场,听佟树斌说是有手续的油。8.被告人岳远雷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7月1日至7月9日参与运输油品四次,第四次被公安机关抓获。郑臣和自己闲聊说过拉的是原油。9.被告人赵春平供述和辩解,2016年5月份,佟树斌让我帮他联系购买一辆油罐车,他往这边拉原油,让我销售到当地化工厂。之后他雇佣郑臣和岳远雷拉运油品至盘锦,第一次是有手续的污水杂油,分别由车牌号黑X、黑xx油罐车拉运销售到营口一家化工厂。第2车以后为原油。我负责接车、记录原油含水和重量,结算油款。为避免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留下证据,将当日记录丢弃,油款结算通过转账方式,辽宁省盘锦市“富兴隆”化工厂有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转入我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我扣下我应得的利润65560元后,将剩余600000元转到佟树斌妻子张某1的账户内。10.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送检样品的鉴定结论,送检的黑X样品一块、黑X2样品一块、黑X3样品一块、黑X4样品一块,依据勘探开发研究院有机地球化学实验室提供的图谱和检验报告,经鉴定,此油样参数与大庆原油特征一致。11.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赵春平接车地点、销赃原油地点、黑X油罐车卸车、验斤地点以及对作案工具油罐车的指认。经质证,被告人佟树斌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016年6月13日至7月5日这段时间在大广高速公路大庆段的卡口通行照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车载为何物。对证明林某、张某2、赵春平有资金往来的证明有异议,不能证实往来的是油款。对2016年7月7日至7月9日这段时间监控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不了想要证明的问题。被告人佟树斌对同案其他人的供述和辩解均有异议,称没有和郑臣、赵春平说过销售、运输原油。拆卸及拉运油罐,尹某、杨某不可能看到。被告人郑臣及其辩护人对岳远雷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被告人岳远雷及其辩护人对同案其他人供述和辩解有异议,称只知道最后一车是原油,没有参与卸油过程。被告人赵春平及其辩护人对同案其他人供述和辩解有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2016年7月9日拉运原油44.62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可。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岳远雷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油罐车拉运危险品条件,为了能够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顺利上路驾驶油罐车的目的,于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岳远雷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桥头通过印在桥墩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一名陌生男子,并向其支付150元的费用,让其办理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案发时,公安人员在重型半挂油罐车上扣押该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物证照片,证实在车内查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大庆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岳远雷办理的从业人员资格证被依法扣押,市公安局提供的岳远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不是由大庆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核发。3.被告人岳远雷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树斌、郑臣、岳远雷、赵春平无视法律,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销售、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岳远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树斌、郑臣、赵春平、岳远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岳远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其它6车油品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原油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解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给予考虑。被告人佟树斌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解属自首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岳远雷及其辩护人辩解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理由不充分,不院不予采信。各被告人均供述最后一车系原油,且原油已被回收,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树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岳远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春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X罐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崔玉波审 判 员  汤 锐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亚楠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