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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杜常生、杜永琪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法院,杜常生,杜永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京沈路一段67号。被执行人:杜常生,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杜永琪,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杜常生、杜永琪罚金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