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茂强与李春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强,李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763号申请人:李茂强,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6525231956********,联系电话1313992****。被执行人:李春文,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喇嘛查次村,身份证号6542221973********,联系电话1389954****。申请执行人李茂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并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4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60元,合计64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文在案外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55000元,申请人李茂强以与被执行人李春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