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春义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于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15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崔晓玲,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于春义,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于春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春义已经履行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