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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喻光元与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光元,林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422号原告喻光元,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鲲,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喻光元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喻光元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喻光元负担。审 判 长  廖运学审 判 员  覃 茜人民陪审员  宋德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