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喻光元与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光元,林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422号原告喻光元,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鲲,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喻光元与被告林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喻光元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喻光元负担。审 判 长 廖运学审 判 员 覃 茜人民陪审员 宋德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