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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兵与应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应林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783号原告:黄兵,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林其,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黄兵与被告应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林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应林其立即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应林其因需于2016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款项于2016年9月25日归还。另约定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收取;若逾期归还,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还金额按每天0.5%计算的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收到借款本金后在借条中签字确认。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认欠不还。被告应林其未答辩。原告为此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应林其因需向原告黄兵借款25000元,并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25日前归还。借条另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未归还金额按照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该份借条对借款利息未作出约定。原告依约现金交付了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未���期归还借款之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将逾期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林其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应林其返还黄兵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425元,由应林其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凯蓉人民陪审员  相培富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