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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忠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档案新馆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大厦。负责人:洪枇杷,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迎宾大道东风标致4S店。法定代表人:黄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山综合区。法定代表人:黄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杰,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诉人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丰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炳荣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秋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