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姚亚琴与储小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小菊,吴军,姚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储小菊,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亚琴,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上诉人储小菊、吴军因与被上诉人姚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小菊、吴军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储小菊、吴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