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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帅与陈明聪、禹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陈明聪,禹丽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426号原告:黄帅,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聪,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禹丽媛,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伟,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帅与被告陈明聪、禹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被告禹丽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乌干达,而且合同主体原告黄帅、被告陈明聪现在均在国外乌干达,案件涉及涉外送达,案件复杂重大,故本案的管辖地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合同标的物、合同履行地均在乌干达,故本案属于涉外合同案件、重大涉外案件。被告禹丽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禹丽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文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