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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胜涛与林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涛,林涛宇,梁胜涛,林涛宇,梁胜涛,林涛宇,梁胜涛,林涛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初2656号原告:梁胜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林涛宇,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梁胜涛与被告林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涛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林涛宇从原告处借款18000元,后连同利息于2016年3月1日给原告补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林涛宇于2016年3月1日向出借人梁胜涛借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圆整(¥28300)(现金)借款期限90天。利息共计壹仟贰佰伍拾圆整(¥1250),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本息共计贰万玖仟伍佰伍拾圆整。借款人:林涛宇。2016年3月1日。身份证号:120104197703014733”。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经当庭核实,被告林涛宇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暂无力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林涛宇偿还原告梁胜涛借款及利息2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计269.5元,由被告林涛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胜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