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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继才。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申请执行人杨运洪。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