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图丹妮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丹妮,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77号原告:图丹妮。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号。负责人: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52号。负责人: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图丹妮与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文化路分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丹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丹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图丹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图丹妮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 更多数据: